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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2016年05月31日 14:1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设立的,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为每生每年 5000 元。为了使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具体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下设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学院应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学生予以推荐。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章 综合测评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所学专业,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热爱劳动;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集体荣誉感强;

(六)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八)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五条 各学院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

(一)学习成绩测评

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原则上达到 80 分以上(含 80 分),各科成绩均在70 分以上(含 70 分),专业排名在前 30%,按教务处提供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择优评选。

(二)体育锻炼测评

1.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能够参加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三)遵守校纪校规测评

1.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按时上课、不无故迟到、早退、旷课。

2.严格遵守《陕西科技大学大学生言行规范》。

3.严格遵守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私自在学生公寓外租房住宿。

第六条 测评成绩相同时,上学年学习成绩突出者优先推荐。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参加公益活动或在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者可做优先考虑。

第八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经济困难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考虑:有突出创新能力者,如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等;在各类学科竞赛、文艺体育比赛、社会实践中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励者;有其他突出的先进事迹者。

第三章 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九条 每年秋季开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到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及时通过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班干部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本学院所有同学了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二)集体评议。集体评议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班级评议,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和不少于班级人数 20%的学生组成(班干部和其他同学各 50%)。第二阶段为学院评议,评议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辅导员组成。班级评议小组将第一阶段的评议结果呈报给学院评议小组,经学院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后,确定学院本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初选名单。

(三)对通过集体评议产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选名单,应广泛征求院内广大师生的意见,院内公示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满足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见附表),并将学院初选名单及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学校提出申请。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陕西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组织下对各学院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选名单进行汇总、复核,经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天的公示,广泛征求全校师生的意见。

(六)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学校本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直接上报省教育厅。

(七)待省教育厅批复后,学校按规定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陕西科技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在我校设立的各类企业奖学金与资助。

第十三条 本学年获得的各项资助之和(含各类奖学金、资助金、助学金等)等于或多于其应缴学费和住宿费者,不应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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